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04浏览次数:26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团队项目(以下简称杰青团队项目)的管理,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杰青团队项目突出“浙江需求”,资助青年科技人才开展与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造就一批战略科学家和高水平的研究团队。

  第三条 杰青团队项目的资助工作应符合浙江省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与我省其他人才培养计划相协调。

  第四条 申请杰青团队项目可以由1人牵头(申请者)形成一个研究团队,也可以由跨学科的,或者跨单位的2 - 3人共同牵头(同为申请者)组成一个研究团队。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30 - 120万元。

  第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杰青团队项目的受理、评审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立志科研工作,学风端正;

  (2)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在基础研究中已取得突出的创新性成绩;

  (5)具有主持研究工作的经验,并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杰青团队项目常年申报,集中评审受理,申请者须按规定的要求撰写申请书,通过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对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遴选合格的项目,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不予继续评审。

  第九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项申请一般送3位以上同行专家评议;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条 同行评议专家主要针对申请者已取得学术成绩、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团队的构成情况、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 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主要针对拟开展研究工作对浙江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科技水平的促进作用,项目依托单位对申请者的支持条件,是否充分利用创新平台开展研究等进行评议。专家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9人,应考虑管理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申请书进行网上评审;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答辩评审会。

  第十四条 评审组专家以投票方式推荐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的同意。评审时,应根据浙江省发展的需要,适当考虑合理的单位和地域布局。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建议资助项目计划和备选资助项目计划,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审批通过的建议资助项目和备选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署名书面异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通知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名单;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填报研究计划。

  第十九条 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初审、同行评议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接受申请者对评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对不合格的评议、评审专家,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从专家库中删除。对杰青团队项目,不接受复议的请求。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参考评议、评审意见制订研究计划书及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逾期不报又未说明理由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是2-3人同为项目负责人的,则由第一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的项目依托单位负总责,并负责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计划书的实施负全责。资助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撰写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查后,于12月20日至31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结合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方向组织专题战略研讨活动,协助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进行战略研究。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出国、离开科研岗位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研究工作时,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应提出中止项目报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在计划结题日期1个月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项目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杰青团队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第二十七条 资助期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作全面总结,撰写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2月20日至31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研究工作总结后, 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战略研究报告)、人才培养情况、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完成验收工作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办理验收审核,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审核结果。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要求的项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限制,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可与依托单位开展联合资助。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2004年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若以往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