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4-09-14浏览次数:246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有重点地资助承担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对于促进科技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了解国际上主要科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进展和动态,掌握新的学科领域生长点以及与国外学者建立联系,开展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应为科学基金在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基金项目结题后一年内仍有申请资格;

  (2)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主题必须与申请者承担的基金项目研究内容紧密相关。参加该会议有利于促进该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应学科的发展;

  (3)申请者应有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信和论文(一般情况应为口头宣读的论文)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证明;

  (4)申请者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能自由会话、宣读论文和进行会内外学术交流。申请者应有国家级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或外语学院、综合性大学外语系考试成绩证明;经单位证明,有近年内在国外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经历者可不必另提供外语证明。

  第三条 申请者须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除申请书外,还要附下列材料:

  (1)国际会议的通知书;

  (2)国际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信(复印件);

  (3)论文被会议接受的证明。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所提供的资助视不同情况分为部分资助(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会议注册费、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全额资助。国际学术会议前后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顺访项目将酌情予以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向相关科学部报送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计划,执行项目2~3个月前将申请书连同附件报相关科学部。只有在会前将第三条所列材料报全方能审批。

  第六条 有关科学部对申请者的申请书进行审批并签发资助通知书,通知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申请者根据收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资助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和资助经费。

  第七条 申请者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之后,须在一个月内参照所提供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将参加会议的总结一式两份报有关科学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