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4-09-14浏览次数:2460

  甬科计[2001]142号

  甬财政事[2001]38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环境,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在甬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和积极性,加速我市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引进。现对我市1993年制订的《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细则》进行修订,更名为《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基金来自:

  1、列入宁波市经费预算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2、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款;

  3、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捐款。

  第三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主要资助企业单位和市属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中,积极工作并具有创造精神的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国外留学回国创业博士和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为他们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四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的明确、具体、先进;

  3、具有合理的研究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其申请者和合作者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的研究任务,课题组成人员应以青年为主,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效果。

  第五条 宁波市科委负责或委托有资质项目受理机构(以下统称为项目受理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实施监督工作。项目立项过程采用个人申请、同行推荐、专家评审和市科委最后审定批准的程序。

  第六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的申请,坚持公正、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积极支持不同学科、不同单位之间青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产、学、研”结合的项目,提倡我市青年同国外青年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基金项目分重点博士基金项目和一般基金项目,每年各支持二十项,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申 请

  第八条 一般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含四十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业务素质高、学风正派,并具备独立科研能力和实际主持、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重点博士基金项目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以下。项目申请者需获得至少两名同行高级专家书面推荐。申请重点博士基金项目者需提供相关的博士学位证明。

  第九条 尚在国外进修,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可在回本市工作前提出申请,获准者在回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后予以资助,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申请书》,推荐者应对课题的意义、研究条件、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以及申请者相应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研究计划可行性和申请经费额度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并保证向申请者提供开展此项目的必要支持。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项目受理机构。

  第三章评 审

  第十二条 每年十月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申请。特殊情况,经市科委同意后,申报时间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受理机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方法分为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通信评审时,每项项目至少经五名专家评阅,会议评审时,每个领域至少有三名专家参加评审,专家需提出书面评审意见。项目受理机构指定一位专家汇总专家意见填写评审意见表;会议评审由项目受理机构组织,并形成评审结论,填写评审表。必要时可请申请者就项目有关情况进行答辩。项目评审意见应保密。

  第十四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科委根据市有关科技计划政策,会同财政局审定批准项目立项,并公布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和受资助者名单。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项目由宁波市科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在调研基础上不定期提出研究指南。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的经费,由市科委拨至受资助单位,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印,仪器设备使用费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小型专用实验仪器和材料购置费,实验测试和加工费;

  3、其它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奖金,也不能用于基本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和大型设备,不能用于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五月底要提出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送市科委,并以此作为下达项目结转经费的依据。逾期不报者,缓拨或停拨项目结转经费。

  第二十条 市科委、财政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者按宁波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奖惩办法处理。因各种原因需调整项目研究计划、变更课题内容或终止者均应在2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要认真提出总结报告和提交相应的成果材料进行结题。成果鉴定、验收,按《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对出色完成研究任务者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并颁发优秀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由“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宁波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制订的《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