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4-09-14浏览次数:2496

  甬科计字[2003]116号

  甬财政教字[2003]409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财政、财务制度及《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甬科计[202]136号、甬财政教[2002]488号)的规定,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内容包括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等用于科技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按计划年度或经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课题)经费,年度结余可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经费结余(或超支)并入当年该项目单位的收益(或支出),或经批准抵偿已立项的其它科技项目(课题)经费。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实行属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和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为无偿资助,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计划: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3、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4、创业中心、基地与孵化器建设项目;5、创业资金项目;6、青年(博士)基金项目;7、网上技术市场项目及管理体系;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公益项目。

  (二)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1、工业科研攻关项目;2、火炬计划项目;3、科技成果推广项目;4、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5、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6、国家科技兴贸信息平台及项目;7、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8、专利申请及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办法另发)。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1、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攻关项目;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3、星火计划项目;4、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科技合作计划:国际合作、中科院合作、兵科院合作、浙江大学合作、哈工大合作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等。

  第七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方式

  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围绕科技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发展环境出谋划策,为领导决策服务的项目。咨询式项目的承担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必须有依托单位)。

  资助方式及额度:一般项目5万元以下;重点项目5—10万元,一般不超过15万元。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资助条件及对象:经论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资助方式及额度: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补助一般不超过150万元,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县(市、区)属的各出一半资金。

  3、重点实验室建设

  资助条件及对象:经论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 方向的,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宁波经济建设,重点研究、开发对我市当前经济和长远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带有方向性、基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集中优势力量研究关键技术,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快优秀科技人才的培养的科研开发机构。

  资助方式及额度:资助经费额度按论证方案及评估结果为依据。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不高于实验室建设期内依托单位所投入的设备仪器和建设费用。重点实验室资助,市级的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省级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级的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4、创业中心、基地及孵化器公益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面向全市各级创业中心、基地及孵化器管理机构承担的公益性项目。优先支持社会化功能强、有特色的科技服务平台或项目。

  资助方式及额度:资助额度视社会化功能和项目评审(评估)而定,建设期项目支持额度为10—30万元。

  5、创业资金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创业资金面向本市辖内注册、且在各级创业中心或孵化器内孵化或初创期的项目。优先支持留学归国创业、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业项目。

  资金资助方式及额度:项目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且要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有等额的匹配资金,重大项目承担企业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6、青年(博士)基金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侧重于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培养学科带头人。包括重点博士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其中申请重点博士基金项目者年龄一般要求45周岁以下,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者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

  资助方式及额度:重点博士基金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6万元。

  7、网上技术市场项目及管理体系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本市辖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并通过网上技术市场签约成交的以难题招投标、科研招投标为形式的项目;促进科技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的项目及管理体系项目。

  资助方式及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公益性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为社会、行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项目或平台建设等。

  资助方式及额度:视社会化功能和项目评审(评估)而定,一般资助10—15万元。

  9、工业科研攻关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工业领域中的关键共性技术、规模化生产中技术难题、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科研院所、大学的须与企业结合)。

  资助方式及额度:一般项目10—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通过招标决定承担单位。

  10、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中试、产业化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宁波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高附加值及良好的经济效益。

  资助方式及额度:中试项目资助不超过80万元,产业化项目贴息资助不超过120万元。

  11、农业与社发类科研攻关项目

  资助条件及对象: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中侧重于共性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种子种苗选育推广技术(科研院所、大学的须与企业结合)。

  资助方式及额度:一般项目资助5—15万元,重点项目为20—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一般通过招标决定承担单位。

  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参照第七条2、3、10款规定执行。

  12、科技合作项目

  资助条件和对象:重点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来我市实施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包括海洋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项目的第一申请单位应是市外研发机构,有市外研发机构与市辖内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市辖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其承担的研发经费不得少于项目研发总经费的30%;引进或共建研发机构中科技人员不少于50%,其中外地引进科技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0%。

  资助方式及额度:一般项目补助10万元,重点项目为20—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一般通过招标决定承担单位。共建机构参照第七条2款。

  第八条 列入国家科技经费补助的项目,本市配套原则

  申报国家项目的一般是从市级项目中推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拨款资助项目进行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市、县(市)、区各配套50%),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星火、火炬、国家新产品、成果推广、科技兴贸、863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攻关项目等),原则上以国家资助经费的10%--50%的比例进行配套,最低资助不少于5万元。对已列入市县(区)各级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视为配套。

  对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资助。对已立项得到市财政经费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金额可参照各类计划资助额度,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重大科技设施项目、特别专项项目、基础性研究的续立项目,对企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第二轮或继续建设计划的资助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商定其经费资助额度。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补助计划的实施

  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计划的安排一般不超过二年,列入当年资助计划的在合同签约后一个月内拨付完毕。机构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估)程序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两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及市属部门(行业办)、高等院校是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已有二项市级项目仍在承担中、并得到项目经费资助的项目承担人(前三位)不宜在推荐作新的市级项目负责人。需配套经费的项目要有当地科技、财政部门的书面承诺意见。

  (二)申报项目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认定、评审或委托评审(估),评审(估)方法参照有关管理办法和《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款和清算

  (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县(市)区的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报经同级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款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项目经费计划文件,资金拨付市科技局转拨,或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三)项目经费采取先预支后清算方式。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经费计划文件后,根据批准的项目总预算填写《宁波市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用款计划表》(可从宁波科技信息网下载,网址:www.nbsti.gov.cn/xmsb),经课题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当年经费预支的依据。项目完成后,及时编制填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财务决算》(附件1)报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清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

  (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安排科技项目年度经费的年度计划。

  (二)宁波市财政局是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科技项目经费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安排,科技项目经费项目评审,并根据科技项目经费年度工作计划和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安排拨款,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填写验收或鉴定申请书,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或鉴定。

  (四)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依据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对撤消或中止项目要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项目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科技、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取消或调减有关专项资助资金指标,暂停该单位新批科技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及虚报项目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4、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5、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6、抵制检查和对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其他经费资助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解释权属市科技局、财政局。

  相关附件: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