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支持我市社会科学方面优秀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决定设立宁波市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以下简称市社科出版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原则
1、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工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符合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努力为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2、市社科出版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以国家、省及我市的社科发展政策和规划为导向,与国家、省及我市的社科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市社科出版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和弥补我市社科工作者或以我市社科工作者为主创作的具有较高学术和应用价值,出版经费困难的优秀著作。每部著作资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3万元以内。其资助范围包括:
1、优秀学术著作;
2、优秀应用性著作或重要课题集;
3、优秀基础理论著作;
4、优秀科普读物;
5、译著、教材、通俗读物、资料汇编、与国(境)外作者合著的著作以及在国(境)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原则上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者和申请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户籍或固定工作在我市的著作权所有者;凡与市外人士合作申请者,我市作者必须是该著作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凡我市多名作者的集体成果,应由其主编或主要撰稿人(完成著作50%以上)提出申请,并须附有全体作者的签名,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2、申请者必须已经完成全部书稿,形成清样稿;
3、申请者在申请市社科出版资金资助时,须持有与出版社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或对书稿出版的合同意向书;
4、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提出一项申请;
5、已取得其他部门出版资助或已获国家、省、市规划课题资助的成果,不再受理申请;
6、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其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出版资金资助,并向其所在单位及省内相关出版资助受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条 著作权人申请
申请者须填写《宁波市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学术规范的完整书稿清样(文字量一般应在15万字以上)两部,包括书稿的“前言”和完整“目录”;
2、如有其他能真实反映书稿或其组成部分水平的相关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也可附上;
3、申请人与出版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或对书稿出版的合同意向书。
4、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附有本著作研究领域内2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客观公正、认真负责,有具体评价。
第五条 申请受理与审查
1、市社科著作出版资金资助的申请由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市府经研中心、社科联)科研管理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2、受理机构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5日;
3、受理机构要按时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 专家审读
1、对每一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受理机构聘请2-3名专家进行审读;
2、审读采用匿名通讯审读方式;
3、审读专家在独立审读隐去作者姓名的书稿时,应超越学术观点的分歧,客观公正地对其学术价值等作出具体评述,提出认真严肃的审读结论。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
1、申请和审读程序结束后,由市社科出版资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资助;
2、评审委员会由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市府经研中心、市社联)、市财政局、宁波出版社、我市各高校及科研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和领导组成;
3、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充分考虑审议申请人对其著作的自我评价及专家审读意见,在对所有申请项目作出综合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投票。
第八条 资助项目批准和经费确定
1、受理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编制资助项目和经费方案;
2、资助项目和经费方案应在每年7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审定;
3、资助项目由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市府经研中心、市社联)与市财政局在每年8月底之前联合发文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资助经费拨付
1、宁波市财政局根据批准文件,将经费预算核定到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市府经研中心、市社联);
2、受资助的申请人根据批准文件与出版单位签订正式的出版合同,并将出版合同复印件报送受理机构,据此拨付经费;对于应用性著作或课题集原则上应在宁波出版社出版;
3、确定资助出版的项目,因故未能出版的,资金予以收回;因故变更出版计划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受理机构酌情处理。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出版
1、审定出版资助的项目,如有审读专家和评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应根据该意见进一步加工提高,修改后的书稿经受理机构审定后,方可送交出版;
2、市社科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在封面、扉页或上衬上标注“宁波市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字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研究院(市府经研中心、市社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