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才资源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5-09浏览次数:263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以下简称“人才课题”),实现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工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社会招标课题的管理。委托课题、重点课题,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招标课题均由宁波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开发布、管理,市人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人才所”)为人才课题管理的职能处室。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课题确立、课题研究时限、课题发布、课题申请、课题立项评审与批准、课题管理、课题经费、课题鉴定、结题与评选和成果推广等九个方面。

  二、课题确立

  第五条 课题研究方向

  课题研究主要包括全市人才战略、人才规划、人才政策法规、人才管理与方法等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六条 课题确立程序

  (一)每年初人才所根据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初拟年度研究课题指南;

  (二)涉及市委、市政府的课题,事前须与有关部门做好请示汇报工作,确定课题研究方向;

  (三)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的课题,事前须做好沟通,初步选定课题研究方向;

  (四)人才所负责形成年度招标课题指南等材料,报中心研究决定。

  三、课题研究时限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须自觉遵守本办法管理要求,组织好研究力量,按时提交课题成果。

  第八条 课题研究时限一般控制在自签订合同日起,一年内提交成果。具体时限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课题研究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课题负责人须在合同时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四、课题发布

  第十条 课题发布方式

  每年初由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课题指南。

  (一)向有关单位发放研究课题招标公告文件;

  (二)在《宁波日报》上发布研究课题招标信息;

  (三)在中心网站上发布研究课题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配套材料发放

  配套材料发放在中心网站上,并与课题发布时间同步,供申请者下载。

  (一)课题投标申请书;

  (二)课题(论证)评标活页;

  (三)课题中期报告书;

  (四)课题合同书;

  (五)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申请书;

  (六)课题文档排版格式要求说明。

  五、课题申请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资格

  (一)课题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课题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此条件的,须有两名同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课题公告发布后,具备课题负责人资格的,可向人才所索取课题项目申请书、项目论证活页,或在中心网站上直接下载获取。课题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书和课题设计活页的填写

  (一)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一份)及《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一式十份),一律使用A4纸(Microsoft Word版本)。

  (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是向评标小组提供的重要材料,必须认真填写课题研究详细提纲。提纲包括课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已有相关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要反映出课题研究的创新价值。

  (三)申请材料必须在公告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宁波市解放北路128号金穗大厦A座5楼508室宁波市人才资源研究所,邮编:315000)或邮件方式(nb_trinstitute@sina.com),发至人才所(以邮戳时间或邮件发送时间为准),请在信封右上角或邮件主题中注明“人才课题申请”字样。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等签署意见,并在时间、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当年一般只允许申请一项人才研究课题。

  六、课题立项评审与批准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评审原则

  (一)课题申报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能够用正确的观点主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二)课题对宁波人才资源引进、开发、评价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三)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四)立论充分,研究目标、内容具体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切实可行,论证充分。

  (五)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具有一定的完成研究课题的客观条件。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评标小组

  (一)评标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组成,成员5—7 人,设组长1名。

  (二)评标小组成员由人才所负责动态管理,根据评标课题的研究内容组织评标成员。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标工作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参加评标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参与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应对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一)人才所负责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课题负责人资格、申请书和课题设计论证书填写是否规范。依此作为进入评标程序的必备条件。

  (二)组织评标小组集中评审,按得票数多少确定同一课题的中标者,评标结果应当场向评标小组成员公布。并由评标小组组长对参与评标的每个课题提出书面意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带资金或具有配套资金的投标者。

  (三)按评标意见,列出报批立项的课题及课题负责人名单,报中心批准。

  (四)以书面形式通知立项课题负责人。

  七、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合同签订

  (一)合同签订手续在中心办理。

  (二)中标者须持《人才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有效证件。

  (三)合同书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持二份。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详细提纲

  课题负责人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人才所提交课题研究详细提纲。详细提纲应当能全面反映课题研究方向与质量,包括课题研究的文档结构、章节与内容、思路与重点等。详细提纲须经评审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详细提纲的评审与修改

  (一)组织评审小组对每个课题研究详细提纲进行评审,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评审小组组长应对评审意见负责。

  (二)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评审小组的修改意见和要求认真修改,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详细提纲是课题鉴定、结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课题立项后不得擅自变动课题名称、研究方向、研究进度、研究质量。确有需要,须在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变动,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给予确认。协商不成,按原合同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一)课题研究中期报告是管理课题的重要手段。

  (二)课题中期报告必须由课题负责人亲自完成,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

  (三)课题中期报告必须按要求填写,具体详见《宁波市人才资源研究所中期报告》样式。

  (四)课题中期报告的提交方式分邮件和邮寄,邮寄一式二份,审核后一份返回课题负责人。

  (五)组织有关专家对中期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六)课题负责人应根据中期报告的评审意见,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和进度。

  第二十六条 课题撤销

  在课题研究中期前后,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将做出课题撤销处理决定。对撤销、中止的研究课题按提前结题处理,视情追回已经发放的研究经费,或余额研究经费停止拨付,并在中心网站对撤销课题予以公告。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四)擅自改变课题研究进度,逾期不能提交成果;

  (五)获准课题研究延期,但逾期不能提交成果;

  (六)课题负责人认为无法继续研究,且提出撤销课题书面申请;

  (七)违反课题管理办法的其它情况。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中心人才研究课题。

  第二十七条 课题变更

  凡出现下列情形的,课题负责人必须事先向人才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否则,课题完成后将不予办理结题手续。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需作重大调整;

  (五)课题完成时间需要延期。

  八、课题鉴定、结题与评选

  第二十八条 课题鉴定

  (一)凡立项的人才研究课题完成后,其最终成果必须先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二)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填写《宁波市人才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申请书》,向中心提出研究课题鉴定申请。

  (三)课题负责人须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一式十份。所有材料须在鉴定会前20天寄送到中心。

  (四)组织课题成果鉴定小组,每个课题成果鉴定小组一般为5—7人,并设组长1名。课题研究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小组。鉴定形式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会议鉴定与通讯鉴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五)课题鉴定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是指课题鉴定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六)鉴定的重点是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和意义;对相关决策的作用和影响;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和复杂性等。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刻意拔高,也不有意贬低。

  (七)采用会议方式进行课题成果鉴定的,鉴定小组成员应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填写鉴定书,组长签字。

  (八)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课题成果鉴定的,鉴定小组成员应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小组填写鉴定书,组长签字,送交人才所。

  (九)鉴定不合格的课题成果,可以继续研究并修改,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课题成果再次进行鉴定,仍不合格的,要取消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中心人才课题研究的申报资格。

  (十)课题鉴定工作完成后,根据鉴定意见,由中心分别给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主要成员颁发鉴定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

  (一)课题结题应当在课题鉴定基础上进行。

  (二)对按期完成的课题,经核实结题,发放《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三十条 课题评选办法

  课题结题后,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选小组,负责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评选结果须经评选小组多数通过。评选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对优秀、良好的课题研究成果推荐编入《年度人才研究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对优秀成果将加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课题评选标准与条件

  (一)良好标准:课题成果研究思路清晰、内容具体、成果实用,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价值。

  (二)优秀标准:课题成果研究方法独特、手段新颖、内容超前、成果独特,具有很强的决策咨询价值。

  九、课题经费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使用原则

  (一)课题资助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课题负责人支配;

  第三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发放

  课题资助经费由中心办公室分两次发放。

  (一)第一次资助经费发放数占整个资助经费的50%,发放时间为课题研究合同书签订后一周内办理;

  (二)第二次资助经费发放数占整个资助经费的50%,发放时间为课题成果结题日后一周内办理。

  十、成果推广

  第三十四条 成果推广形式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作决策参考资料;

  (二)呈送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资料;

  (二)编入有关人才研究汇编材料;

  (三)编入《年度人才研究报告》,公开出版。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版权

  (一)凡正式出版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的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二)研究成果不论公开发表或内部呈报,均应注明课题编号和“××××年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字样;公开出版时,应在封面或课题成果的显著位置上注明同样字样。课题成果应标明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职务)、研究方向(从事工作)、所在单位等相关作者信息。

  十一、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人才研究相关课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