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22浏览次数:2596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06]23号)中明确的“国家层面不再组织成果鉴定”及浙江省科技厅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基本精神,现对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市科技局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原《宁波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甬科计[2002]131号)停止执行。

  二、 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且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以验收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意见主要反映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完成、科技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等,对项目技术水平的评价不作为项目验收的内容。项目验收结果须进行市级科技成果登记。

  三、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科技奖励评审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