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1-18浏览次数:5135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适应宁波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 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及其对宁波发展的指导和运用;着重研究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加强地方特色的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学科建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本市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联)内,在市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发布、立项、成果鉴定及其转化应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在甬高校、市委党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规划课题的集中申报、签约、结题等工作。

  第二章 选题和发布

  第五条 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和常规课题两大类。

  重大课题分为决策咨询课题、重大专项课题两种。决策咨询课题和重大专项课题可公开发布以招标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市社科规划办委托的方式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常规课题分为指南课题、自选课题、学科共建课题、经费自筹课题和后期成果申报课题(后期成果申报课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申报自选课题的可同时兼报学科共建课题和经费自筹课题。

  第六条 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为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的确定,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修改审定,以“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正式发布。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七条 课题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凡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我市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可填写课题申请表,提出申请。

  第八条 规划课题申报者一般应以课题指南的方向和要点为基础设计课题;自选课题由申请者自行选择并设计课题,确定研究要点。

  第九条 申报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2.课题负责人应为我市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宁波市户籍或主要工作在宁波)。课题负责人只限一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实行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课题。

  4.未完成以往市规划课题研究任务者(指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申报规划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专著等。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终成果形式为教科书、年鉴、译著等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市规划办索取《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也可从市规划办公布的信息网站上下载),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的背景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加盖公章,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二条 市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不断完善社科专家库,届时抽取7-9名专家学者参加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规划课题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评审。初评采用会议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并进行适当的会议审议,根据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3.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五条 市规划课题评审标准为:

  1.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理论和对策参考,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新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果有应用、推广和发表(出版)的可能。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保密制度。评审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均不得成为本年度课题评审的专家组成员。

  3.廉政制度。评委应自觉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违反以上纪律者,市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课题协议书》。《课题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成果的基本质量标准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课题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情况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要将市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做好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者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延期结题;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研究;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1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加者的“承诺书”;第5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一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市社科规划办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个月;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批后,撤销课题立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4.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规划课题。

  第二十三条 规划办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课题完成率低于80%的单位或部门,在次年的申报中实行限额申报和立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课题的资助经费是财政的拨款,争取设立市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该经费的使用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财务处理委托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年度立项评审前,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资助课题数及资助金额标准,经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3.小型会议费: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4.计算机使用费: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5.劳务费:为开展课题研究用于咨询、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费用。

  6.印刷文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誊写费等。

  7.成果出版费:课题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别在课题启动时和结题后分两次拨付,每次各拨付总额的50%。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立项的市规划课题,提倡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会会务费等)可在课题经费中列支,或由课题承担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课题,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科共建课题的经费由共建单位按当年同类规划课题资助标准,在立项文件发布前核拨至市社科规划办,纳入当年规划课题经费管理。自筹课题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其鉴定费用自行解决。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规划课题的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请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在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选定。

  3.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并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完整的课题研究报告、5000字左右的成果简介或政策建议稿、课题申请表、课题协议书(各3份纸质材料),提出课题结题申请。

  第三十六条 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会议鉴定程序:

  1.由市社科规划办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鉴定组成员审阅课题成果;

  4.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鉴定组总结评议,做出鉴定结论;需修改的须明确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七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和协议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8.成果简介或政策建议稿是否符合要求;

  9.成果是否通过鉴定,达到何种等级。成果的等级分四级:优秀、合格、修改后再鉴定、不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两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经重新鉴定仍然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四十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同意,可以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局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

  2.已由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

  3.政策建议稿被《宁波社科内参》录用刊发。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题申请书》,注明申请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连同最终成果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一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课题的验收结题手续,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强对市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市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标明“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四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研究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规划办。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