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正义——基于宪法学角度的省察》(著作)成果简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10浏览次数:4476

 

一、本著作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本著作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研究的思路
全文共有7个章节成,分别由导论部分,宪法上的“税”概念,税收正义的学理阐释、宪法解读、宪制架构、实践展开、反观中国这几部分内容所组成。下面我就将导言以外的文章正文部分的写作思路、内容提要与主要观点作一简要阐述。
首先,正文第一部分旨在阐明宪法上税概念之内涵,其主要内容对应于本文第2章节。在该部分,笔者通过比较财政学上的税、法律上的税以及宪法上的税三个与税相关,既相互联系但又彼此分离的税概念,指出财政学上的税概念不能替代法律上税概念,宪法上税概念也决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税概念之结论,而将宪法上的税概念界定为是一个其以主权原理为形式,以人权理念为内容,以岁入岁出为外延,处于开放性结构中的一个应然范畴。
其次、正文第二部分旨在阐述宪法上税收正义的判断标准及实质性正义内容,其对应于文章的第3与第四章节。在该部分,笔者从各种各样的税收理论及与税收相关的一般正义论中探寻、挖掘出税收正义在税益与税负两方面所适用的普遍性判断方法与原则,并随之将这些方法与原则直接置于宪法这一特殊的最高法场景之中,从自由、平等、博爱的宪政精神与原理出发,分别对之加以了检视、筛选、限定与改造,最后建立起一套能同时体现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包含税收再分配原则、功过原则、需求原则在内的复杂而多元的宪法上的税收分配原则体系。
再次,正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宪法上税收正义的制度建设框架及实践运行状态,其对应于文章的第5,第6章节。在该部分,笔者主要从程序约束和结果约束两方面,回答了“究竟什么样的宪制安排最有助于保障“税收正义”(或者“较少税收不正义),或言之究竟什么样的宪政结构有可能导致更“正义”的税收结果”这一问题,并以之为理论背景,选取了美国、德国、法国这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税法合宪性审查制度为例,指出各国税法合宪性审查机关在面临基本权利保障与立法自治两难宪法价值抉择时,往往倾向后者。
最后,正文的最后部分探讨了中国宪法上税收正义之理论与实践,其对应于文章的末章节,第7章。在这章当中,笔者对我国宪法第56条纳税义务条款进行了体系解释,并以该体系解释为背景,从税收课征与支出两方面就我国的税制现状作了细致考察与分析,指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与“社会国”、”福利国“形态下的西方各国,在税制改革背景、目标、方式、具体路径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其未来税制改革的前景将取决于由有产政府到无产政府,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从吃饭财政到民生财政,从加强税收征管到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四个转变的成败之中。
(2)本著作的研究方法。本书以伦理学、经济学、宪法学、税法学的理论成果为基石,综合运用了规范主义方法、实证主义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经济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全面、系统地探讨了与“税”之正义相关联的一系列问题。
二、本著作在理论、学术及实践上的意义及创新之处
本书在理论、学术及实践上的意义在于:从理论上构筑财税宪法体系,还原宪法的整体风貌,在实践中搭建中国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之道,使税收背后所隐藏的公权力能够服膺于法律的治理,驯服于宪政的怀抱。
其创新之处具体有三:(1)在观点上,本书清晰界定了宪法上的“税”概念,构建了一套能同时体现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包含税收再分配原则、功过原则、需求原则等内容在内的复杂而多元的税收分配原则体系。并由此大胆提出了几乎没有哪个宪政国家的税法是简单而没有矛盾的,但这些相互矛盾的税制模式之所以共存于一部法典或同一国税制之下,并非单纯地出自政治操纵与妥协之产物,而乃内在于人们对自由、平等、博爱及由此导致的对分配正义的复杂理解之中。(2)在体系上,本书尝试构筑了一套完整的财税宪法理论体系,从整体上回答了国家税权得以存在的宪法价值基础问题。(3)在方法上,本书对税收正义问题的探索是一个比较前沿的横跨宪法学、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多门相关学科体系的综合性研究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