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提高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浙江省科技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现转发给各个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请参照执行。
科研部(学科办)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