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11-16浏览次数:2717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发明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本省辖区内的自然人,以及负责省专利事务协调管理的政府机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三)列入国家、省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国际间专利的交流与合作;

  (五)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缴纳的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样式见附表2);

  (二)外国(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或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由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由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补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一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向市、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达补助的项目及经费,由市、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补助方式

  第八条 补助额度和方式: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4000元人民币补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补助[每件专利限补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

  (三)列入国家、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

  (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等主要以贷款贴息方式补助;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资助。

  第九条 发明专利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确定。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成果实施资助项目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奖励等经费根据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使用。申请发明专利补助的时效为1年,自市、县(市)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发明专利补助的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受益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3〕3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发明专利省级补助经费,并在本《办法》实施后授权的,不再享受发明专利的补助。

  附件: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