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04浏览次数:2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围绕浙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对开拓发展高技术产业或提升特色优势产业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提高人口素质和人们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要体现紧密围绕“浙江目标”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省部现有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充分发挥中青年学术骨干的作用,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重点项目为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为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下。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按照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广泛听取科技人员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资助的研究方向,引导申请。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产业部门开展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政府其他部门、企业和学术机构等联合资助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当年申请通告和指南要求提出申请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

  第七条 申请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者和项目组有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和申请通告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将申请书报送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常年受理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申请,并集中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对不属于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资助方向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照《规定》有关要求,选择3位及以上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学术思想或思路的创新性进行评价。每项申请项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应少于3份。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选择优秀的申请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组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和提升浙江省科技水平的作用,以及申请者及项目组的创新能力和研究条件进行评价。对承担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者,应考虑其原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一般由9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应考虑管理专家参加。专家通过投票方式推荐资助项目。建议资助的项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的同意。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申请书进行网上评审;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答辩评审会。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建议资助项目计划和备选资助项目计划,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审批通过的建议资助项目和备选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署名书面异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通知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名单;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填报研究计划。

  第二十一条 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初审、同行评议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接受申请者对评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对不合格的评议、评审专家,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从专家库中删除。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不接受复议的请求。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参考评议、评审意见制订研究计划书及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逾期不报又未说明理由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在检查研究工作进展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于12月20日至31日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尽全力保证预定研究目标的实现。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组织专家对研究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的资助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建议中止项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在计划结题日期1个月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项目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一年以上的,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提出合适的新项目负责人,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否则,中止该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编制资助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2月20日至31日之间将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表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研究工作总结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完成验收工作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办理验收审核,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要求的项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限制,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可与依托单位开展联合资助。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专家评价为创新性强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请,若因申请项目缺乏前期研究基础,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建议先给予较小额度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2004年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