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04浏览次数:26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一般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发现新人才、培育新思想为根本宗旨,一般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开展源头创新的科学研究。资助期限为1-3年,资助经费为3 - 15万元。

  第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一般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和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一般项目的申请者须符合《规定》的有关条款。申请者限为1人;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五条 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申请通告、指南及有关要求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和申请通告、指南的要求审核申请书后,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常年受理一般项目的申请,并集中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继续评审。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由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九条 同行评议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学术思想或思路的创新性进行评价。每项申请一般由3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2份。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同行评议专家的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提交评审的项目须为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50%左右。

  第十一条 评审组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科技水平的相关性,以及申请者创新能力和研究条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考虑资助:

  (1)申请者为35周岁及以下、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者以往未曾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3)申请者与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开展实质性的合作;

  (4)申请者的依托单位能给予有力的配套经费支持;

  (5)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6)申请者为近三年调入在浙单位的科研骨干,正围绕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调整;

  (7)申请者以往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

  (8)申请者在丽水、衢州和舟山地区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对探索性强的非共识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以建议给予小额资助。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建议资助项目计划和备选资助项目计划,报请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署名书面异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通知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名单;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填报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 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初审、同行评议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接受申请者对项目进行复议的请求和对评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复议的项目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有专家认为创新性非常强,但专家之间评价差异很大的非共识项目;(2)专家一致认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但因其它原因最终未获资助的项目;(3)因评审工作存在差错,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复议程序:(1)申请者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复议申请材料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2)对符合复议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邀请专家进行再评审;(3)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资助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对不合格的评议、评审专家,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从专家库中删除。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参考专家评议、评审意见制订研究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方案。依托单位须对研究计划书和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按时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逾期不报、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在检查、考核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签署意见,于12月20日至31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审查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资助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建议中止该项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研究计划;对涉及研究目标等重大变动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在计划结题日期1个月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并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项目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在省内发生变动,可要求将在研资助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研究支持条件,资助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备案。项目负责人因调离浙江、出国和病休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一年以上的,办理中止项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和难以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建议中止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研究工作总结和编制经费决算。依托单位须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于12月20日至31日将材料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验收审核,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布审核结果。

  第三十条 研究工作完成出色的资助项目,如果项目负责人希望得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继续资助,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邀请专家对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给予跟踪支持的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三十一条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每年组织资助项目召开学术交流会,促进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学科交叉。每位项目负责人都有责任认真准备交流材料,参加学术交流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要求的项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限制,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可与依托单位开展联合资助。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2004年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