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收取和发放验收费用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2-26浏览次数:4994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项目经费及各类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标准,提高验收工作的透明度,特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中的有关费用操作作如下调整及规定:

  项目验收会议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严格依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含会议场租费、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由验收组织单位统一管理,在验收时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发放。项目验收费用:面上项目采用通信验收方式的,验收费用一般不超过3000元,采用会议验收的,一般不超过6000元;重点和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一般不超过8000元;产业化项目需要赴实地进行验收的,一般不超过10000元。需要申请组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的性质及验收的形式事先将相应费用打入浙江省科技信息院指定账户。项目验收费用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支付,根据专家费发放清单(见附件)和有关凭证到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核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参会专家支付其他费用。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提交验收资料时,请将汇款凭证和验收资料一并交相关业务处审核。

  汇款详址:

  户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开户行:浦发保俶支行

  帐号:6254291016080。

  浙江省科技厅

  二○○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