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4-09-14浏览次数:2484

  为了加强教育科研管理,提高教育科研的水平与效益,切实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使教育科研更好地为我市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决策服务,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服务,为全市广大的师生服务,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服务,为全市广大的师生服务,为繁荣地方的教育科学服务,促进我市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的管理体制

  第一条 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规划领导小组”)是宁波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的领导机构,市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设在市教科所内,作为其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对市级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市规划办负责制定并定期公布市级课题指南,受理市级课题申请,组织立项论证和结题鉴定,对课题研究进行过程管理与指导,对课题成果组织评奖等。

  第三条 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县(市)、区规划办或教科所(室)会同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管理。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的市级课题由市规划办及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规划办或教科所(室)对本辖区承担的市级课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课题研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指导,并按市规划办的要求,定期汇报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经费等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和保障,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国家级和省级课题由该级有关部门规划并实施主要管理,上述课题除按规定可直接申报外,须经市规划领导小组推荐。直接申报的课题立项后应报市规划办备案,市规划办有责任对已经立项的省级以上课题实施管理。

  二、课题的分类

  第七条 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根据课题的规模和重要性,分为“宁波市教育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简称“甬重点课题”,编号为YZD)和“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简称“甬规划课题”,编号为YGH)。

  1、“甬重点课题”应具有以下特点之一:研究内容具有前沿性、开拓性、创新性与较大的理论价值,能填补某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能为制定全市或本地的教育发展战略提供充分依据;能大面积地推动我市某一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和推广价值。“甬重点课题”原则上每五年审定一次。如有新的重点课题,根据需要可及时增补。

  2、“甬规划课题”主要是对教育理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学科教育、电化教育等具体领域进行研究的课题。一般每年审定一次。

  三、课题的立项原则

  第八条 市级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课题应针对我市或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体现选题的前瞻性、新颖性,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创新价值,其预期成果能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或先行经验,对实践有指导作用,有利于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具有推广价值。

  2、课题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教育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具有本地(校)特色。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主客观条件。

  四、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 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由市规划办受理,主要采取课题招标、自选课题和推荐申报的方式确定。课题申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审的办法。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可按市规划办公布的《课题指南》和规定的分配比例申报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须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果申报人不具备高、中级职称、须由两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行政系列按照同等条件对待)。

  第十一条 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内负责的“甬重点课题”和“甬规划课题”不得超过一项。没有充足理由而终止研究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鼓励符合第十、十一条,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课题。

  第十三条 “甬重点课题”按《课题指南》每五年申报一次,视情况可逐年滚动。“甬规划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人须按规定填写《宁波市教育科研项目申请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教科所(室),后者按市规划办下达的数额,择优上报市规划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教育系统的有关单位按市规划办下达的数额直接上报市规划办。

  五、课题的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市级课题的评审遵循保证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对于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比较充分的课题,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市规划办对申报人资格以及申报手续、内容进行初审后,由市规划办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核、筛选,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市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市级课题的评审结果由市规划办正式公布,并向课题申报单位下发《立项通知书》。

  六、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课题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三至第六条规定实行。日常管理工作,以该课题所属的县(市)、区规划办或教科所(室)和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为主。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后一个月内将课题的正式方案上报市规划办,并应以一定形式召开开题会,以确认开题。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开展研究,努力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如有重大变更时,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市规划办批准。确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计划完成日期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规划办,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主要参加者工作变动无人接替等特殊原因,致使课题确实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规划办提出终止课题的要求。“甬重点课题”要求终止时,规划办将报请市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甬规划课题”要求终止时,由规划办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课题研究工作年度报告》,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办对立项课题实施动态管理。“甬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十二月就本课题研究的年度进程和下年度的计划向市规划办提出书面报告。市规划办在五年规划中对所有“甬重点课题”须进行中期检查。对“甬规划课题”,市规划办将采用各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市规划办将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的年度报告,每年向市规划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如发现条件明显不符或立项后实际上无进展的课题,市规划领导小组或规划办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的档案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立项申请表、立项通知书;

  2、研究工作中的各种记录、如照片、音像资料、前期测试情况、研究成果测试记录、阶段性成果报告等;

  3、研究(实验)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论文、专著;

  4、结题验收、鉴定意见、证书等;

  5、成果应用推广情况。

  课题档案应在课题结题后至少保存五年。

  七、课题的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申报人向市规划办递交《课题研究结题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课题研究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录音、录像、实物等)。课题的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论文、著作、音像材料或教育产品。一个课题可以有一种或几种成果形式。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时,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成果鉴定。“甬重点课题”完成时,都应接受市规划办组织的鉴定。“甬规划课题”一般不组织专门鉴定,部分影响较大,成果显著的“甬规划课题”也可以视情况接受市规划办组织的鉴定。鉴定分通讯鉴定与鉴定会鉴定两种形式。鉴定的方式与程序由市规划办另行规定。《课题鉴定书》由市规划办统一印制。

  八、成果的评奖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课题,经研究结题之后的成果,都可以申请参加成果评奖。非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申请参加成果评奖,应由规定的推荐部门按市规划办下达的控制数推荐。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小组,在市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的成员由市规划领导小组聘请。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教育科学重点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每五年进行一次,“宁波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评出适当数量的一、二、三等奖;评奖结果由宁波市教育局颁布并颁发获奖证书和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三十条 鼓励积极推广科研成果。课题研究成果应通过报告、成果推广会、展览、录音、录像和印发论文、专著等多种途径宣传、推广。凡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推广的,应经主管领导审定和部署或进行必要的培训。

  九、课题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甬规划课题”的研究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局下拨的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专项经费由市规划办统一管理,重点用于资助“甬重点课题”的研究。资助经费由市规划领导小组在评审、立项时一次核定,由市规划办视课题的进展情况分几期下拨。

  第三十三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该单位财务部门监督,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有权按照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使用原则,支配经费的使用。资助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出差、调查、实验、资料、小型会议和购置必要的设备工具等。资助经费只是课题研究经费的一部分,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补助。

  第三十四条 因故终止的课题,自课题负责人提出终止要求之日起冻结经费,经批准同意终止的,应将剩余的经费退还市规划办,用资助经费购置的物品则应交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于被撤销的课题,市规划办可视情况追回剩余的或全部的资助费。

  十、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公布,自2003年3月10日起实施。修改权属市规划领导小组,解释权属市规划办。

  宁波市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