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4-09-14浏览次数:2472

  甬科计〔2003〕89号

  为加快实施科技部专利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强市“一号工程”,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工作的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中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情况,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要贯穿于科技计划全过程。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时要尽可能表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信息。各类计划项目申请表的设计中,应在项目“创新性、先进性”栏目中描述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情况说明。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

  (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有关指标的权重。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时,项目当前知识产权状况、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等,都应作为评价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它们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要约定明确知识产权任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四)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时要组织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确定的知识产权目标,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项目研究开发档案,妥善保管和使用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及时将项目成果进行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软件登记等;明确、清晰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报请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五)科技技术项目验收(鉴定)时要正确评价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应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中期检查中应当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项目验收时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论文、数据、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情况,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登记或授权的法律文件。未能完成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二、在整个科技计划管理中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扶持力度。

  (一)在经费上,对完成科技项目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中所发生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可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在产权归属权上,市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支配。

  (三)促进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后取得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对于实施产业化前景比较好的知识产权项目,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最终实现产业化。

  三、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实施人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计划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战略观念等,不断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四、应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扶持和规范科技查新、分析机构,鼓励有关行业科技信息机构加工采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信息,形成一批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点中介机构,使查新、分析、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实现有机结合。

  五、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