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4-09-14浏览次数:245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简称教育部重点项目,下同)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的资助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资助的范围为高等学校开展的理工农医类科学研究。

  第四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要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第五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立项和管理。

  二、立 项

  第六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

  第七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每年受理一次,一般3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八条 对教育部重点项目的要求是:

  1、选题研究内容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并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3、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4、研究队伍结构较为合理,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项目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5、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支持条件齐备(指现有研究条件、实验室等基地)。

  第九条 立项程序

  1、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申请书》(科技司制定,格式附后)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盖具学校公章后统一报科技司,不受理个人申报。

  2、科技司经形式审查后,分成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4、科技司发文通知学校教育部重点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

  5、将签署科技司意见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由课题组保存),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并供项目验收时使用。

  6、教育部重点项目立项后,一般是一次拨款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根据项目申请书定)。在申报研究内容完成后如需继续支持要重新申报。

  三、管 理

  第十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立项后,所在学校要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科技司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研究经费属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验收时,要提交经费决算表。

  第十四条 在研的教育部重点项目因故中止的需报科技司,并由科技司根据中止的原因及项目已经进行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追回拨款或调拨其他项目使用。

  四、验 收

  第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一般结题3个月内,由学校向科技司提交验收评价报告(科技司制定,格式附后)。资助额度在9万元以下(含9万元)的可不开验收会,但必须有详细、真实的结题报告;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召开验收会,验收会可由科技司主持,或委托学校主持。

  第十六条 凡是教育部重点项目完成没有经过验收的,或未经科技司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不能再申报教育部重点项目,严重的将相应减少所在学校再申请教育部重点项目的限额。

  第十七条 教育部重点项目形成的论文等,发表时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资助”字样。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