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2014年度农业科技专项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11浏览次数:124

 

各有关学院、部门:
一、实施专项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与支撑作用,通过若干年的持续支持,突破一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建成一批动植物种质资源圃(资源库)、原种保育基地,培育一批动植物新品种(系),选育一批优良品种,引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培养壮大一批科研团队,建立与壮大一批农业研发机构,产出一批高水平成果,推动农业产业优化升级。
二、专项实施范围(四大专项)
  (一)甬优系列杂交水稻新品种的选育技术
  主要研究内容:甬优杂交稻理论基础研究,新品种的培育,良种的选育与中试。
  (二)重点鱼类人工养殖(马鲛鱼、鲳鱼、乌贼等重点鱼类任选一种)技术的研究与产业化技术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种质资源收集及良种的选育,种苗培育、繁育及规模化养殖,饲料开发及鱼病的防控。
  (三)槭树、樱花、杜鹃、茶花、樟树五种特色景观树种良种选育与产业化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存,苗圃基地的建立,良种的选育与繁育,新品种培育,病虫害防治。
  (四)樱桃、蓝莓、猕猴桃、香榧四种新兴水(干)果良种选育与规模种植技术的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存,良种的选育与繁育,新品种培育,病虫害防治等。
  三、项目实施的周期及经费安排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5年。
  经费安排:每个专项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不超过400万元(每年不超过80万元)。
  四、项目组织与管理方式
  (一)建立部门会商合作机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农口部门落实专项资金,负责对专项的立项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协调处理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实行首席专家(组长)负责制。专项(一)(二)(三)由项目首席专家(组长)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专项的申报与实施,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分解落实项目目标任务、重点课题专项经费,加强项目课题组间的衔接和协调,定期组织工作交流、现场考察和检查互评,每年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注重发挥各专题组组长的作用。专项(四)由专项各课题组自由申报(每种水果五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课题管理由各课题组组长负责,不设专项首席专家,由课题组组长负责课题的管理和接受课题的定期检查、考核及验收。
  (三)建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项目课题组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育种材料共享、知识产权等进行规范管理。
  (四)建立开放竞争与产学研紧密结合机制。鼓励各项目及项目课题组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市外先进育种技术、优势种质资源和创新人才,加强与企业联合开发产业化技术。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离岗超过一年或科研工作不力的项目组成员要作出调整。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专项(课题组)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农口部门定期听取项目组工作情况汇报,专项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形式
  科技专项,应以项目整体形式申报(除专项四),首席专家负责项目申报总协调,项目下可设若干课题,各课题可有不同单位人员承担,专项四由各课题组自行申报。各专项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公益性的林场、农业(渔业)科研基地、高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科研资源,使这些资源参与到专项中来,有效发挥这些资源的作用;同时,所有专项的产业化必须有相应的农业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参与。
  (二)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在国内同行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通过研究开发,在3-5年内具有明确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能够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与支撑作用。
  (三)首席专家的条件
  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单位,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六、材料报送
  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14年5月8日。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方式。通过市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网上申报、打印。书面材料一式3份,双面打印,于5月12日前报送校科技部。
  书面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请表;
  (二)可行性报告(按编写提纲写);
  (三)经费概算表;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声明;
  (五)申报单位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六)项目首席专家及各课题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
  (七)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课题组成员签名表、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
  (八)前期基础、成果证明;
  (九)有关单位资金承诺函;
  (十)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有研发投入证明等附件。
  七、其他
  (一)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科技局可给予专项一定的配套资金联合加以推进,企业自筹经费不少于财政资助经费。
  (二)专项应注重经济与环境效益,与市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专利、论文、申报奖项等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宁波市企事业单位。
(三)已在市级以上财政经费立项支持过的项目(课题)的研究内容不能在专项中重复。
联系:俞新武 88222075,杨庆 88222267
                                                      校科技部
                                                    2014年3月11